当前位置:首页 >> 培训 >> 职业技能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以赔偿培训费强迫续订劳动合同违法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金丽华     2010-10-20 11:54:00
 
 唐某于2005年7月大专毕业后,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计算机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唐某被派到外地培训学习3个月。2010年6月,劳动合同期满前,该公司与唐某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唐某表示不同意,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提出如不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交纳培训费1万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放弃收取培训费,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3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该公司对唐某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是公司的义务,如对某一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公司应与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但该公司与唐某并没有就培训结束后有关事项作出任何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满后唐某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公司索要培训费、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违法的。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放弃收取培训费的要求,并为唐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相关链接  
站内资讯搜索:  
考 试 课 堂 期 刊 软 件
           
热点专题
·以传教的热情和坚忍动力发…
·“世界华人艺术大会” 第十…
·国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解…
·教育时评:“老师不敢批评…
·我国首个教育脱贫五年规划…
·评论:教育改革不能总被芜…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聘…
·中国教育在东西文化激荡中…
·未来5年,广州各区中小学的…
·教育部连续12年开通高校学…
学习宝库
热门推荐
·全国优秀培训机构
·中国教育网频道说明
·全国优秀教育机构推荐
·频道诚征兼职主管/主编
·职业、职称考试网络课程
·08年全国各地院校招生就业展
·08年全国各地院校招生计划展
·08年中国各地艺术院校推荐
·08中国**省十强中学评选展示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京ICP证000045号-81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20-3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信息发布:bj64803658@126.com欢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