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规定,香港高校将于今年7月7日前结束录取。被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10所香港高校录取的学生,内地高校不再予以录取。考生确认被香港高校录取后,要缴纳1万港币的定金,杜绝港校与内地高校抢高考“状元”现象。
消息一出,网络上一片批评之声。概括起来主要两个方面,一是收取定金属于教育部滥权乱收费,且数额太高,美国高校通常也只有200美元。二是考生被港校录取,内地高校就不再录取,侵犯了考生的权利和自由。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先说定金,笔者认为争论的意义不大。虽然说一万港币不是个小数字,放在“上学难”的语境下,似乎人为给考生设置了一道金钱门槛。然而根据统计,内地学生就读港校,四年的花费约39万港币到43万港币左右。相对于高昂的学费,一万元的定金事实上无足轻重。也就是说,选择报考港校,意味着这些考生大都拥有良好的经济保障,决不可能因为这一万元而被迫止步。
再看看所谓考生权利问题。不错,从理论上来说,每个考生都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拥有在港校和内地高校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利。从西方一些名校的招生实践来看,一名考生可以同时向多所高校提出申请,收到多所高校的录取通知也是很正常的事。最终选择上哪所学校,完全由考生自由选择。这正是一些学者竭力推崇并因此而批评国内招生模式的重要原因--真正以考生为中心而不是以学校为中心。
但是不要忘了,西方高校“以考生为中心”录取模式的一个沉重代价是,每年都有约30%的招生指标因学生不报到而浪费。这在我们现在的国情下,是绝不可能被允许的。一方面是高考升学上的巨大竞争,无数人落榜,而另一方面如果让高校牺牲如此多的招生计划,于高校是极大的资源浪费,于其他考生,更是一种新的不公平。权利从来都是相对的,保障少数人的权利而损害更多人权利,不能视为合理和正当的权利。事实上,即便如耶鲁这样的名校,也曾为指标浪费而出台过提前录取、一旦录取必须报到等限制措施。
所以,让香港高校在内地的招生提前进行,既保证港校招生上的优先和自由,又尽量避免内地高校计划的浪费,从而保障尽可能多的考生有学可上。笔者以为,在尚不能做到让考生和高校绝对自由的双向选择的现实国情下,这样的政策无可厚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