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的通过解决了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营利性分类问题,辅导教育行业面临发展新机遇。然而,国家政策的放开和资本的涌入也将加剧行业竞争,辅导机构亟需提高自身办学实力和教师专业水平,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
日前,中国教育学会发布了《辅导机构教师(中小学)专业标准(试行)》和《辅导机构教师(中小学)专业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两项标准,并依据两个标准建立了初级、中级、高级辅导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体系,为教师提供专业水平评价服务,从而帮助辅导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研体系,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助力行业健康发展。这一举动,是中国教育学会对体制外教育规范化的有益探索。
先试点再推广辅导机构可申报试点单位
为检验并完善辅导机构教师专业标准及考评体系,中国教育学会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思路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首期试点工作,并选择符合标准的辅导机构作为试点单位。首批辅导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将于2016年11月18日截止。
在此日期之后,试行阶段结束之前,辅导机构仍可继续申报,成为试点单位的机构可获得直接进入高级教师认证考试环节的推荐名额,并在教师专业水平培训、教师队伍管理等方面获得学会的专业支持。此外,试点单位还可对标初级、中级教师认证,即辅导机构教师专业水平评价标准与机构内部教师评价标准可进行比对和互认。
除了辅导机构可申报试点外,一些为教师提供专业培训的机构也可参与申报。对于这类机构而言,与标准的对接将为其开展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指导方向,使其“结业证书”更具含金量。辅导机构教师专业标准和考评体系从根本上是为解决辅导机构教师专业发展问题,助力行业健康发展,因而和这一群体相关的机构均可参与报名。
试点阶段可跨考高级认证首批试点单位抢占行业先机
据了解,试点阶段仅开放辅导机构教师高级认证。辅导机构教师欲获取高级证书,需要参加中国教育学会的认证考试。报名工作将于2016年12月面向全社会正式启动,符合标准的辅导机构教师可自行报考。
在这一过程中,试点单位可获得高级教师认证的推荐名额,直接推荐教师进入笔试环节。值得注意的是,仅在试点阶段可跨级申报高级教师认证,试点工作结束后所有教师将只能按照先初级、再中级、最后高级的顺序逐级进行报考。因此,于11月18日前完成申报并获得首批试点单位授权的机构,将在首批高级教师认证方面抢占行业先机。
试点单位内部教师评价标准可“对标”辅导机构教师专业标准
很多优秀辅导机构内部已有成体系的教师评价标准,但仅内部适用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国教育学会在试点推广辅导机构教师专业标准及考评体系时,考虑到这一行业实际情况,将通过严格把控试点单位的遴选,为机构内部教师评价标准提供与行业标准对接的机会,试点单位可“对标”初级、中级教师认证。需要强调的是,高级教师认证并不参与“对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