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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紧迫任务
来源:人民网     2010-8-3 15:15:00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称《中长期纲要》)颁行之际,由山东省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主办、山东英才学院承办的“民办高等教育创新与发展研讨会”于2010年7月5日在山东济南召开。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张秋俭、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王新陆出席会议;国家教育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华职教社、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单位、新闻媒体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共8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围绕民办高等教育的创新发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办高等教育之路。民办高等教育创新与发展的紧迫性

  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环境。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中长期纲要》对高等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强烈冲击着民办高等教育的现有生态,包括办学规模、专业调整与建设、人才培养目标、毕业生就业趋向乃至学校核心竞争力的培植等亟待创新与发展。

  民办高等教育的自身状况。我国民办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政策上先后经历了从“补充”、到“共同发展”、再到“组成部分”等几个阶段。到2009年全国已有民办高校334所,其中本科院校48所。民办高等学校在校生446.14万人,在校人数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15%以上,成绩不小。但办学观念偏颇,有人把学校当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管理体制不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不落实;人才培养质量不高,教学过程管理粗放,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教师待遇较低、队伍不稳;资金困难,学校只能靠自身积累求发展等。这些问题既表明了民办高校在“国办主导”格局下的发展困境,也表明了创新发展的紧迫性。

  民办高等教育面临三个方面挑战。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黄兴胜处长认为,当前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挑战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公办学校投资加大,规模提升,挤压了民办高校的生源;二是境外学校涉足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展开竞争;三是人口结构变革,生源减少。

  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思想观念的突破。要认识到,自主举办高等教育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放手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维护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为实现教育强国的目标,到2020年,国家教育总投入约需6万亿元,而国家公共财政只能投入4万亿元,2万亿元的缺口只能靠社会投入来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并非可有可无,更非权宜之计,而是发展国家高等教育的内在需要。

  教育立法的突破。1.适时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可考虑在借鉴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和相关法律基础上,研制更具有操作性的民办学校法或私立学校法。2.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调整原条例关于民办高校不能登记为事业法人的禁忌,将民办高校登记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这是解决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起点。3.建立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制度。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将民办高校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前者登记为企业法人,国家在政策上给优惠,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进行业务督导;后者登记为事业法人,与国办院校享有同等待遇。

  管理制度上的突破。1.依法落实合理回报制度,探索不同于西方“捐资助学”模式的中国特色发展路子,在坚持办学公益性的前提下,明确投资者合理回报的政策。2.从政策层面解决公平待遇、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应明确公、民办学校具有同样的法人属性,尽快建立财政直接资助制度,制定民办教育的财政、税收、用地优惠政策和民办高校多渠道解决融资问题。3.依法保证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允许民办高校自主招生,自主定价收费,自主设置专业与课程,面向市场办学,走出适合自己特点的培养模式。4.坚持正确引导、以法管理和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做到管要管住,放要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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