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各类学校都要开设“科普课”
各类学校每学期都要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组织学生开展科技教育、科技发明、科普讲座、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义务教育学校还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科普教师。这是将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10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予以解读。
中小学要有科普教师
《办法》规定,各类学校都应该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每学期安排一定的科普教学学时。
记者了解到,目前沈阳市小学已有《科学》课,主要在四至六年级开设。沈阳市教育专家、保工五校校长王雅茹介绍说,铁西区各小学都有专职的科学课老师,除了列入课时的科学课外,各学校的科学课外小组也很有特色,航模、海模、机器人、无线电等科技小组激发了学生的科技兴趣。她认为,《办法》对科普课予以明确,有助于从小培养学生崇尚科学的意识。
建议高校开放实验室
《办法》明确,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适宜的科普设施。此外,政府举办的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馆,应当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科普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科普设施出现运营困难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科普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举办面向公众的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等活动,并优先安排面向青少年团体的科普活动。
记者 李明欣 实习生 赵梓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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