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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评:保护留守儿童父母不能当“配角”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0-8-10 14:44:00
 
据报道,近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开会二次审议《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要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了解和掌握留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关心保护留守儿童不能仅仅强调学校、幼儿园的责任,而忽略了父母的第一监护人角色。因为父母的教育、关爱、引导和示范作用,是学校、托幼机构等社会组织所无法替代的。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户口留在农村、只身进城打工的务工人员已经进入了第二代,大批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处于离散状态,大批留守儿童失去父母的呵护、关爱。对此,媒体一再呼吁政府、学校、教师要多关爱留守儿童,妇联等组织在节假日搞些送温暖活动的报道也常见诸报端。

    不过,在笔者看来,父母对于子女的关爱、教育与监护责任,是任何他人和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分析,法定顺序和法定责任都规定父母是子女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委托给隔代长辈、其他亲属。因此,为人父母者必须把养育子女之责放在第一位。我们的民族自古就有“养不教、父之过”、“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优良传统。

    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双亲与子女的关系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和约束的,父母不负责任或行为不当就要被褫夺监护权。笔者一位研究法学的朋友访问法国寄宿学校时曾问校长,住宿生的监护由谁负责,校长的回答是家长。学校有责任介绍监护条件,选择权在家长。

    当然,强调父母是留守儿童第一监护人,并不是要否定社会的责任。一个文明发达的社会应当自觉承担起关爱、呵护下一代的责任。今年春季,法国一家服装商推出成人化的儿童时装系列,立即受到舆论的猛烈抨击。媒体指责商家只顾赚钱,把孩子们引向低俗,玷污下一代的纯真。商家赶快收回产品,声明道歉。而在我们周围,不乏无良商人笃信“孩子的钱最好赚”,专门在未成年人消费、补习班、夏令营等门道上欺诈、钻营,家长受骗上当后却求告无门。近日有媒体报道,接连发生的幼儿窒息死在接送车上的事故,都是司机、保育员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导致。而事前若是对从业者的资质严格审核,这样的事故本可以避免。

    总而言之,我们在强调社会对留守儿童保护的责任时,绝不能忽视了“父母才是留守儿童第一监护人”这个并不算高深的道理。笔者建议,各地政府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出台操作性强的细则,真正把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落到实处。(陈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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