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合法性引发质疑
|
来源: 2011-8-18 17:33:00 |
|
[世华财讯]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合法性值得质疑。要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不能只依靠加税来实现,政府预算部门应该推进改革,从节约政府财政支出开始。
媒体报道,近日,财政部同意北京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其行政区内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征收2%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据悉,实施这一收费政策后,北京市每年将收取30亿-40亿元。目前全国部分省区市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政府积极开拓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做法初衷本无可厚非,但是向老百姓征收新费用既没有征求众多纳税人的意见,也没有开听证会,甚至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最后只是通过媒体告知,明年正式开始征收,这种做法怎能不引发舆论的批评与热议?纳税人所扮演的角色难道只能是被动接受、沉默忍受吗?地方教育附加仅仅因为名字上少了一个税字,就可以走特别通道?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首先,新增的收费政策为什么不用提交人大审议就获批准?为什么不用遵循法定程序就出台?
对这个问题,相关部门的解释是:因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非改革税种和税率,这意味着只需财政部或更高层的国务院批准而无需提交人大审议。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进一步解释称,“地方教育附加”应纳入“费用”的范畴,而非额外征税。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根据《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开征的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如此这般,谁来限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难道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地方政府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的?
不管是“费”也好,还是“税”也好,对于征收对象来说,都意味着要交钱。“地方教育附加” 虽然没有“税”这个字眼,但实质上还是一道“税”。如果一味绕开法定程序开征新“费”,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挑战,也影响税收法制权威。在费改税的大趋势下,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更有与大势背道而驰的嫌疑。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不能绕开“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一道门槛,提高了政府征收某种新税的难度,可以防止政府单方面制定税收法规加大纳税人义务,侵害纳税人财产权,满足政府和部门利益的冲动。作为保障人/权的一大手段,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一个基本常识而为多数国家所遵守,但我国距离这一目标尚远。
其次,新增的“地方教育附加”与已征收多年的“教育费附加”,两者名称如此相近,很容易被归为同类,实际上也存在重复征税的嫌疑。
据相关资料,“教育费附加”自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统一征收,收费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对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是实际缴税额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依据是2010年11月财政部下发的一个通知,目前有的地方已在征收,有的地方尚未征收,征收对象与教育费附加相同,征收标准则是实际缴税额的2%。
可以看出,3%的“教育费附加”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多年,现在又要再征收一次2%的“地方教育附加”,这明显是在重复征税。并且征收对象几乎涵盖所有企业,必然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使其生存发展更加困难。而企业增加的负担最终还是会被计入企业成本和产品价格,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更重要的是,如果每个部门都如财政部一样通过通知征收名目繁多的附加费,如环保附加费、信息产业附加费等等,则中国的税费改革从何谈起?
政府筹措教育经费,解决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不能只依靠加税来实现,不应再向民众伸手,在CPI高企的年代里普通民众早已不堪重负。没有商量,强制征收的做法只会招来反感和抵触情绪。要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政府预算部门应该推进改革,从节约政府财政支出开始,从已经公布的三公情况看,财政支出的水分还是很大的。
|
|
■相关链接
|
|
|
|
|
|
|
热门推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