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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休息自发参与锻炼被教师踢伤 学校无责任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2007-4-2 15:56:00
 
      【案情】初二学生李某,是校足球队队员。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李某看到教师们正在操场上踢足球,就自愿加入到双方的比赛中。在踢球过程中,不慎被体育老师张某将小腿踢伤。学校老师立即将李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腔排骨折,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家长认为这是学校管理上的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在学校操场与学校老师踢球,其行为属于自由活动,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在李某受伤之后,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积极治疗,学校已尽到照顾和保护职责。在踢球活动中,体育老师张某只是作为一方球员与李某踢球,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学校在管理上也无不当之处。李某在参与踢球比赛中身体受伤,并非张某的过错,是体育竞技活动中的合理冲撞行为。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造成的损失可由双方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分担。


  【评析】法院的判决是公允的。张老师与李某踢球不属于教师的职务行为。教师的职务行为是其在履行学校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本案中,尽管张某是学校的教师,但事故发生在课间自由活动期间,张某既不是作为一个体育老师的身份在给同学们上体育课,也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代表教师与学生进行师生友谊比赛,完全是作为一个球员的身份与李某踢球,而非以教育管理者身身份出现,纯属个人行为。因此,不管张某对李某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都与学校无关。因为作为非职务行为,应由行为人本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由作为法人的学校承担。


  那么本案中,张老师造成李某受伤是否应否承担责任?如果在踢球过程中张某没有违反竞赛规则,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报复行为,即没有恶意行为,而是体育运动性质的一种合理的身体接触,就不存在过错。本案中,李某尽管是未成年人,但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足球运动可能存在的危险,而且作为学校足球队员,已经具备了参加足球运动的体能素质和运动经验,不存在双方踢球中张某应尽更高注意义务的问题。张踢伤李的行为是体育运动竞技比赛中合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李某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本身也无过错,张李双方可以依据公平责任原则,通过协商,共同分担李某因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专家点评 谭晓玉)

 

    《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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