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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劳权话题
来源:劳动报     2008-2-2 11:03:00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上海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已圆满完成各项议程。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1月26日24时,会议共收到提案833件、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144件,数量为2003年来之最。

  在本次两会期间,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四个中心”建设、关注民生,使发展成果充分惠及人民群众是代表聚焦的热点,对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群众最关心的劳权话题,市领导及人大代表们、政协委员们也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公交司乘人员工资

  本市推出70岁以上老人非高峰时段免费乘车政策后,受到各方赞赏,但不少老年乘客投诉司售人员态度不好。据马卫星代表反映,这是因为老年乘客免费乘车将影响公交司售人员的营运收入,而公交司售人员的收入本来就很少,大大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对此,市委书记俞正声十分关心。他主动询问:“司售人员工资很低是吗,大概什么水平?”马卫星介绍说,现在上海公交员工收入比全市平均水平要低15%,一线司机每月只有1700元至1800元,一线售票员每月只有1140元。马卫星还举例说,因为收入低,一位公交司机的女儿就是不愿意让爸爸穿着公交的工作服去学校开家长会。“种种境遇,使得司乘人员流失现象严重。”

  俞正声表示,今年上海公交要改革,首先是管理经营方式要改革,要改变运行方式,公交行业应以公益性为重,由政府购买服务,同时社会要尊重司乘人员。他说:“要表示我们更多的歉意!”“司乘人员工资一定要提高”。

  退休人员养老金

  上海市市长韩正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表示,今后五年,将逐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韩正说,今后五年,将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分层次、可持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帐户,逐年提高退休人员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区县统筹,形成农民养老金稳定增长机制。

  同时,将进一步做好老龄工作,加强养老服务,形成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养老为辅助、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格局,在全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氛围。

  工资协商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后,各地一系列“涨工资”文件或决定密集出台,各界热议如潮。

  一项针对上海100家国企、1000名一线职工的抽样调查显示,有4..5%的职工从2002年起就没有涨过工资。上海市总工会对250家企业一线从业人员进行的一项调查也表明:有50.6%的职工在3年内没有涨过工资,最长的6年未涨工资。一线职工收入低、差距大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市统计局统计,2006年本市收入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占职工总数64%。

  吕永杰委员认为,职工收入未形成橄榄形———两头小、中间大的合理形态,其原因之一是企业内部没有形成有效的工资协商机制。因此,通过政策调整实质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工会地位,赋予劳动者更有力的话语权,以形成工资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刻不容缓。

  女职工退休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现行企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岁,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应为55岁。但调查发现,一些企业通过模糊岗位性质、将近50周岁且属于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调整到工人岗位等做法,迫使她们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汪兰洁代表告诉记者,这些做法侵害了女职工的法定劳动权益,也使有知识、有技能的女性失去了为上海发展施展才华的舞台,遏止了她们提升发展的空间,造成了优秀女性人才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

  对此,市总工会建议,对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界定、聘用和变动应当经过职代会等民主程序,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来明确界定,同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查。

  汪兰洁等代表进而建议,政府部门应出台更细致的执行意见,并要求企业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明确岗位性质。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最重要的利益关系之一。随着社会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劳动合同法》将在今年的实施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台盟上海市委提案的执笔人高美琴委员提交了《关于积极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的提案。

  高美琴委员说,一些企业对这部法律认识还不够全面,产生了一些思想误区。目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要真正体现劳动者“保护伞”的作用,还需地方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高美琴委员建议立法和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工会组织调研的信息,在符合国家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制订适合上海本地情况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职工工资条例》等地方法规,以此编织一张严密的“保护网”,让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再投诉无门、无法可依。

  劳动工时定额

  两会期间,严爱科代表在自己的人大博客网中提到:“目前行业协会建设方面有些问题,可能在较长的阶段还不能完全解决,但是行业工资增长机制的建立健全,特别是行业劳动工时定额标准的调整却时不我待。严爱科代表说:“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多存在劳动定额偏高、职工工资报酬偏低及定额和报酬确定过程中民主程序不到位等问题。”

  据市总工会2007年对3983名职工调查统计,有1638名职工有劳动定额要求,占全部被调查职工的41.1%。在1638名执行劳动定额的职工中,18.5%的职工8小时以内完不成企业规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其中需要每天加班的占4%,36.8%的职工一周工作时间达到6天以上,28.5%的职工日工作时间达到八个小时以上,每天或经常加班的职工占到1..1%,有时加班的占56.3%。一些企业劳动定额设置不合理,多数职工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劳动定额标准,职工被迫延长工作时间,变相被压低了工资水平。虽然目前劳动部门已经发布了1600个工时定额标准,但显然还无法覆盖各行各业。

  对此,严爱科代表建议,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中三方的作用,依靠政府主导、工会主动参与、企业积极运作,逐步规范和完善行业劳动工时定额。

  农民工工资

  两会上,政协委员陈柳宏特别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议》的提案,希望政府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和不足额的发放问题,能从源头抓起,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体系。

  陈柳宏委员说:“本市大量农民工都身处建筑行业,可是,当建筑方要给他们发工资时却经常遇到项目资金拖延支付的问题。分析其中原因,一来延晚可以有利息,再者就是去股市摇号还能得到一笔无风险收益,何乐而不为?”陈柳宏认为,类似这样的情况应当参照当前处置商品乱涨价的法规。对拖欠工程款而得到的额外收益要加倍罚款,使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入。而且,合同履约也要列入监管程序,由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并督促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双方按法律履行合同。

  另外,陈柳宏委员还建议,目前,建筑业农民工的人工单价只占本市最低收入的50%,因此,政府是否能考虑,利用年均的两个10%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收入线和缴纳的四金两项)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和福利。

  就业创业

  韩正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阐述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时表示,今后五年,社会就业将更加充分,创业对就业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左右。

  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补充发言时,韩正说,这几年我们积极实施就业政策,成效比较明显,下一步,要继续深化积极的就业政策,核心是促创业、带就业,所有政策进一步向创业聚焦,向创业倾斜,强化政策落实,切实帮助创业者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完善就业援助机制,从单纯依靠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转向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群众实现就业。

  人大代表卢汉龙分析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的背后,涉及到的相关数据就有新增岗位数、新增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等等。分解数据,是为了更好地看清上海的就业现状,以便“对症下药”,真正把数字落到实处。卢汉龙代表认为,上海要控制“失业率”,首当其冲是要让劳动力的就业结构与上海的产业结构相适应,这就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倾斜。同时把握产业发展重点,增加就业空间,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等,如此“4.3%”方能“保量保质”。

  人才引进

  尊重人才,重视人才引进,市政协委员王新奎在两会发言中多次提及,“以学历和职称为标准的人才引进政策”是一大“拦路虎”,其不利于创业型人才的集聚。此外,目前以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薪酬水平为依据的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高端人才的集聚,一些人甚至因此萌生了退意。

  王新奎委员建议另设以创新、创业为标准的人才引进政策。对特定的现代服务企业,在特定的集聚区域内采取特殊政策,或提高所得税起征点,或取消累进税率,或建立抵扣制度。熊思东委员表示,由于人才相对稀缺,要实行培养和引进兼重并举的方法。在高端紧缺人才方面,要落实薪酬和税收与国际惯例相接近的优惠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外来人才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使上海成为人才成长、人才发展的乐土。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保障职工群众民主权益一直是严爱科代表关注的内容,今年两会期间,她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立法进程”的议案。采访中,严爱科表示,现行法律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严重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范围限定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本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打破了企业所有制的界限,要求包括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都必须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如何推进,基本准则、主要职权和法定程序应该如何界定,都存在法律法规缺口。”

  严爱科代表认为,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职工群众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有利于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协调企业利益矛盾,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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