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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责任追究制强力治理教育乱收费
来源:中新常州网     2008-9-25 8:46:00
 

    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常州市制定并开始实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该项制度对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的内容及追究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度明确,将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特别恶劣、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可以加重追究责任。

  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三)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七)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学收入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规定以各种施教名义分班,另行收取费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的;公办高中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提高收费标准的;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十)所属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违反规定降分录取或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的;(十一)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同时,规定了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七项条款:(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二)学生代管费、伙食费违反规定开支,侵占学生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拒不提供情况,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等情况;(四)当年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较典型的教育乱收费案件的;(五)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六)对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七)其他因乱收费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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