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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民办教育机构如不听告诫、串通涨价,最高罚500万
来源:     2020-6-5 12:07:00
 

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南昌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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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复学复课以来,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纠纷日益增多,为规范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发出价格告诫提醒。

各有关民办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的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有关受教育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作出告诫提醒如下:

一、履行义务:

(一)民办教育机构:

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同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

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不得侵害有关受教育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主动接受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后,必须进行公开承诺。教育者退学、转学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还费用。

(二)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培训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98号)规定办理。

二、规范行为: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机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除按登记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月或者学期收取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严禁跨学年一次性收取费用,不得在学生未办理入学手续之前收取任何费用。

(二)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三)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学费标准,推动学费及其它费用过高过快上涨。

2、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严禁谎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受教育者与其交易。

4、严禁出现违反价格承诺、质价不符、收费水平明显过高的行为。

5、不得对办学经营成本弄虚作假。

6、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价格法》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价格法》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民办学校违反《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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