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禁止超前培训学科20:30前下课不得留作业
生活报26日讯(记者沈丽娟)26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或兼职教师都应具有教师资格证,办学场所不得选用民宅,禁止学科类超前培训,学前教育培训禁止小学化。
聘任教师
应有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据悉,《标准(试行)》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体培训机构(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办学场所
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得选用民宅、地下室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用房不得超过3层,针对小学学生培训用房不宜超过4层,中学生的培训用房不宜超过5层。
课程标准
学前教育禁止小学化不得留作业
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学科类培训强化应试、超标、超前培训。面向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进度,同时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收费标准
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教学点所在县(区)级教育部门审批;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还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手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