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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者熊丙奇:规范两类民办,将使责权更为明晰
来源:     2016-11-9 14:36:00
 

其实,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之前,温州就率先启动过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改革。

  2013年,温州市正式出台《关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学校改制为企业法人学校的办法》。办法规定,温州的民办学校可以完全企业化、市场化运营。温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戚德忠当时曾表示,这一改制方法在全国是首创。

  “民校改企”之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将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而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登记机关为工商部门。

  温州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允许达到相应办学等级标准的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但原则上也不允许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法人学校。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5年7月公布的数据,温州已有416所优质民办学校分二批参加了分类登记。其中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374所,登记为营利性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42所。

  大部分愿意改制为企业的民办学校为幼教学校,占到总数的80%左右。而真正可以和公办学校形成市场竞争的高中、职业高中类民办学校,愿意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并不多。

  但改革确实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

  分类改革实施以来,社会资本投入温州教育已累计达60亿元,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民办学校新建项目达21个;民办学校引进外省(市)名特优教师达172位,其中特级教师9位,高级职称专任教师163位,创历史纪录。著名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禁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进入义务教育领域,是由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以及当下教育不均衡的现实决定的。

  他说,早在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指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但此后,国家没有出台民办学校分类的细则,以及各自适用的政策。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规范两类民办学校的管理,使各自的权责更加明晰,破解了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

  在他看来,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涉足义务教育是应有之义,这是由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的。和其他阶段的教育相比,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更强,它更强调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当前,民办学校集中了很多的优质教育资源,导致教育资源配置不均,“择校热”持续升温。他认为,如果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那在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之下,这种教育不公将会更加严重。

  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本受到诸多限制,独立性不够强。学校既不能分红,也不能运作上市,对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冲击力比较小。

  熊丙奇表示,这也符合国际教育主流。他说,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都不存在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哪怕是高等教育阶段,一些著名的私立大学,也是非营利性质的。中国允许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存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实已经走在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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