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教育局出台了《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修订)》以及《珠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此类培训机构申办审批与办学管理、变更与终止、招生与广告宣传、增设教学点、收费、年检等进行了规范。
记者在珠海市教育局了解到,此次新规所针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珠海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目前珠海市共有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的各类培训机构120多个。教育局负责人表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学历教育、常规教育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这对一个城市终身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有着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市场需求巨大,不少不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行为依然存在,例如不具备招生资格却对外招生,不符合办学的规定却大肆喧嚷等等。
据记者了解,珠海市在2002年曾经出台规范此类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后的新规定记者发现了不少的“硬指标”,包括: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教师总数的20%以上。还有在校舍上也有要求,特别是对培训机构的第三类培训中心的准入门槛进行了调整。校舍建筑面积从原来的500平方米以上增加到6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从10万元调整到18万元。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门槛”,包括不能租赁普通中小学及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居民住宅楼、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办学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