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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注重保障公平[图]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08-7-23 8:44:00
 

与会常委畅谈意见

  本网讯 (四川新闻网记者 曾燕伶) 7月22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草案第三稿接受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参会常委们的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这一草案更加注重了保障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同等法律地位。

  体现教育公平

  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在前两次审议中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公平问题是常委会议审议关注的焦点,也被认为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点和难点。5月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就此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成都二十一所学校、宜宾江安县六所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农村民办小学和达县十四所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民办学校联名提出的具体落实建议后,法工委在草案中注意酌情体现了他们的意愿。

  草案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依据不同情况享受相应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就业和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也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后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保护民办学校教育者利益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他们购买各种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常委们注意到,二审稿中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文字被改为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保险,改后的条款引发了较多的争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在接受采访时澄清,这一修改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我们要求民办学校教师都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的方式可以商榷。就目前来看参加事业单位保险比较划算,对他们的养老保障高。”

  由于草案与二审稿相比删去了多条较为具体的处罚规定,王希龙也进一步解释说,这并不意味着乱收费等违反草案的行为不会接受处罚,“删去的内容在上位法中都有规定,我们就不做重复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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