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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教育投融资网     2008-7-19 8:41:00
 

  2008年6月13日重庆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市政府促进民办教育的具体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教委对在促进民办教育方面的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问:《意见》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于2002年出台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我市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截至2007年,重庆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2481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172所),占全市学校(教育机构)总数的17.5%;在校生人数50.1万人,占全市教育机构学生总数的8.4%,比2002年的27.6万人翻了近一番。其中民办幼儿园2113所,在园幼儿数18.7万人;民办小学159所,在校学生5.2万人;民办初中107所,在校学生5.5万人;民办普通高中15所,在校学生2万人;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65所,在校学生10万人;独立设置的民办高职学院6所,独立学院7所,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7.17万人,占全市高校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数的17.3%;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9所,在校学生1.6万人。另有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172所,在校生2.3万人。但我市民办教育仍存在总量偏小、结构不尽合理,社会上对民办教育还存在偏见,民办教育扶持政策不够完善,部分民办学校自身投入不足、管理不善、办学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阻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必须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意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今年初全市民办教育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核心,围绕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着力在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方面予以创新和突破。《意见》的起草过程,充分贯彻了市委、市政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思想,《意见》的诸多政策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重视和支持,《意见》的出台速度,彰显了市政府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心。

  问:《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量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理清思路、落实措施,使我市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民办教育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市建设西部教育高地、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作出贡献。

  问: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到2012年,全市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达到80万人,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占高等教育的20%以上,民办职业教育占职业教育的30%以上,民办学前教育占学前教育的70%以上,建成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优质民办学校。

  问: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举措是什么

    答:《意见》对鼓励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举措,着力在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民办教育用地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按收支两条线办法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再申请免缴"。

  二)减免城市建设规费《意见》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房屋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三)率先提出资产过户费方面的优惠政策《意见》对民办学校完善法人财产权过程中的资产过户等相关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的用于公益性的财务,其捐赠支出按现行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享受有关优惠"。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意见》明确规定:"支持民办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产、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以及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投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

  六)建立健全融资体制《意见》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政府基金,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贴息支持";"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捐赠,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七)加大政府财政经费扶持力度《意见》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政策,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标准给予补助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对民办中职学校学生与公办中职学校学生一视同仁";"市财政根据民办高校生均投入情况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拨专款和接受捐赠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八)支持民办高校做大做强《意见》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配新增的招生计划,使民办高校在校生规模有较大增加";"允许有条件的民办高校经批准开展自主招生工作和开办应用型专业自学考试试点"。

  九)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问: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举措是什么答: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总体要求,《意见》在鼓励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了明确措施的基础上,也对我市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管理职责《意见》明确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市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

  二)健全监控机制《意见》明确规定:"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建立民办学校设置环节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制度"。

  三)依法处理违规《意见》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对民办学校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违法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虚假宣传、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等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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