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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少求职心理迫切 学生假期打工如何维权?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2007-1-12 10:16:00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11日讯:寒假将至,对很多在校学生而言,时间充裕的假期历来是勤工俭学的好时机。但一些用工者却抓住学生社会经验少、就业心理迫切的弱点,设置了种种陷阱。对于这些风险学生该如何防范?遇到问题又应如何维权?击水律师事务所三位律师给出了答案。

    过好中介这道槛

    找工作,学生们大多会把目光投向职介所等中介机构。中介一般为有偿服务,学生要先交一笔服务费。这其中难免存在一些“黑中介”,没有介绍成功却不退费,甚至收完钱就不见了踪影。

    2006年暑期,天津市某高校大二学生小庞和同学一起到南开区一家中介所找工作,中介所让他们每人先交50元中介费。费用交过以后,工作人员随即说安排小庞与同学到郊区的一家小超市工作,并且要求做长期工,这与二人想找一家市区商店做促销的初衷大有出入。为此,小庞和同学想要回费用,中介所却一口咬定“已经给出信息,不可能退钱”。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兵认为,学生和中介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属居间合同范畴。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中介;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学生。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学生有权要求退还中介费。学生在交中介费时,需注意索要收据并保存好。

    防止掉入欠薪陷阱

    小王利用假期时间为某餐厅在天津市各大商场、广场等地派发传单,约定每天30元,奖金按前去就餐客人的人数计算,一位客人两角钱。从放暑假开始,小王已经干了一个多月。本来老板答应每月20日发工资,却一直拖着没给,说最后一起结账。“我想这么大的餐厅,总不会骗我吧,就答应了。”哪知小王却想错了,不久后,餐厅老板以小王工作不积极为由,把他炒了,而在此期间的工资小王一分也没拿到。

    针对此类问题,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云建议,学生假期打工不论时间长短都要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郑晓云介绍说,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同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因为,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当学生在假期打工期间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就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而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因此,遇到这类问题,学生可以通过直接诉讼解决,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来解决,但不适用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收押金扣证件均非法

    许多学生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押金或索要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这类骗局通常是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比较轻松的岗位,承诺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但学生交钱后,招聘单位又推托目前职位已满,要学生回家听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君分析说,对于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做法,学生应当积极主张权利,明确提出这是违法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事先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劳动的具体内容、工资支付方式等。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不需要以押金(物)的方式维持。同时劳动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以协议为准,避免用工方突然提出所谓的“内部规定”任意克扣学生工资。

    此外,郑晓云律师还提醒有意在假期勤工俭学的同学,谨防被“黑中介”欺骗,建议首先求助于学校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若通过社会中介所谋职,一定要看中介是否具有职业介绍许可证,慎重对待用工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如培训费等),缴纳费用时要索要发票,而且必须在自愿、公平、等价的基础上签订用工协议,协议中应对薪金等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约定明确,以便于维权。另外,发生纠纷及时投诉,向所在学校求助,也可以通过工商、公安、法律援助等部门解决。(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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