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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中逐渐完善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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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育报》 2007-4-25 10: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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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幅度逐渐规范统一
建国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符合标准的考生实行“优先录取”政策,分数优惠的具体幅度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范围。上个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实行优先录取与降分投档并行的政策,分数优惠幅度较大,如1983年对于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政策规定可提高一个分数段供高校选择,而参加1985年、1986年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以及获得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50分投档。
2001年以后实行优先录取、降分投档与加分投档三者并存的政策,无论是降分还是加分,都控制在20分之内,即使符合多项加分规定,也只能以最高加分项目计算,而不能累加计算。另外,不同省份对高考加分幅度的规定也在不断趋于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省市对同一高考加分对象的加分幅度依然有较大差别。从权利平等的角度而论,这种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同一加分对象实行不同加分幅度的做法违背高考公平原则,应该加以规范。
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角度看,高考是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方式,它是基于能力和素质原则上的公平竞争,而高考加分是对高考存在缺陷的一种补充。因此高考加分是一种基于高考的依附性政策和再分配政策。根据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职能的界定,对某个对象的高考加分显然不是某个省或高校的职能,而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决定,各省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应该在国家制定的政策范围之内。(罗立祝)
《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25日第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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