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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中逐渐完善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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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育报》 2007-4-25 10: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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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对象划分更加细化
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加分对象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华侨、港澳台学生、报考农林地矿等艰苦行业高校者;第二类加分对象包括高中阶段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奖者与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获得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主要是见义勇为者)、荣立军功的退役军人、受政府表彰者;第三类是因特殊时期、地区或部门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例如非典期间医护人员的子女、三峡库区移民的子女、专家与博士人员的子女等高考加分政策。
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原则,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烈士为社会公共利益而献出生命,其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理应得到照顾,这些政策得到了社会很高程度的认同。对华侨、港、澳、台学生的高考加分不仅是为了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体现了高考发挥社会功能之需要,也是出于对这些对象在高考竞争时所处劣势的一种补偿。对于报考农林地矿等高校者实行降分投档政策,目的是鼓励学生将来从事这些艰苦行业,这也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于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六名者、荣立军功的退役军人、见义勇为者的高考加分政策应该继续坚持。因为这些对象的高考加分不仅在政策立意上体现了突出能力和创造的主旨,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长远发展看,有利于增进社会总体福利和效率,而且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这些奖项不容易掺假,较能反映学生的真正实力。这几年个别地区对运动员的加分出现了一些作假舞弊的现象,要严格制度,加强监督保证这项政策正确实施。对优秀学生(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现役军人子女、获得政府表彰者的高考加分,应当制定刚性指标,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否则容易受到权力、人情关系等因素的侵蚀,影响高校招生的公平与公正。
对于因某些地区、部门或特殊时期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如优秀专家与博士子女、农村独生子女等对象的加分政策应该慎行。因为当这些政策在照顾了一部分社会群体后,就可能造成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不公平。为了保证高考的公平与公正,要严格控制出台这类应一时之需或满足部门、地区利益的高考加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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