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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害 学校无错便无责
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2007-3-29 11:02:00
 
   本报讯 学生在学校时受到伤害,学校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学校无错便无责。

    另外,会议批准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等。

学校与学生非监护关系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界定各方责任,是《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核心和社会各界关注焦点。根据相关规定,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照顾责任,而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所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主要适用过错原则,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即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条例明确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以及第三人的责任,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有明确的标准,便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及时、公正处理。

处理劳动争议引入举证倒置

    在民事纠纷处理中,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性原则,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劳动者因相关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无法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一概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失之狭隘,有必要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22条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的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等作了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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