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书店 交友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广州市:教育“乱收费”将要征收营业税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6-3-28 11:37:00
 
 新华社广州3月27日电(记者黄玫) 我国不断加大教育“乱收费”查处力度。广州市地税局27日对外发布,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一律要按规定征税。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1993年颁布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然而,随着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现象普遍出现,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行为,已严重偏离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教育劳务的范围。

  近日,广州一中学“乱收费”事件曝光。2003年至2004年,该中学以“教学设备代收款”、“教育成本费”等名义收取“捐资助学”资金高达616万元存放账外,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据教育部统计,2003年以来,我国共治理教育乱收费约17亿元,累计清退违规资金达13.7亿元。记者从广州地税局了解到,以后这些乱收费收入,将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今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免税范围存有的疑问、特别是对学校超过规定范围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是否免税的理解不一等问题,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通知》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并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来源新华社转自人民网(J-03)

■相关链接  
  • 兰州市:博士进机关享受副处待遇
  • 微笑比漂亮重要 更讲服务意识 冷面校花无缘空姐
  • 四成海归期盼月薪过万专家指导择业
  • 逃课学生瞄准“校园代理” 出钱找人出勤代上课
  • 广西老师提醒,当心孩子成长中的实践缺失
  • 辽宁将取消民办公助学校 小升初肯定不会考试
  • 职场控局占主动临门劲射定胜败
  • 两会视点:人大代表关注高等教育大众化
  • 科学发展观引领高教前行(之三)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如何协调发展
  • 站内资讯搜索:  
    焦 点 事 件 人 物 评 谈
      
    热点专题
    ·以传教的热情和坚忍动力发…
    ·“世界华人艺术大会” 第十…
    ·国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解…
    ·教育时评:“老师不敢批评…
    ·我国首个教育脱贫五年规划…
    ·评论:教育改革不能总被芜…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聘…
    ·中国教育在东西文化激荡中…
    ·未来5年,广州各区中小学的…
    ·教育部连续12年开通高校学…
    最新快讯
    ·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要求培训机构教育…
    ·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第三批…
    ·玉溪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伊州区多举措助力大学生就…
    ·大学生就业容易了,教育部…
    ·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印发…
    ·“职教高考”将建立,中职…
    ·教育厅新规之下,高考难上…
    热门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京ICP证000045号-81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20-3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信息发布:bj64803658@126.com欢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