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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吊销办学资格
来源:转载     2007-4-28 14:43:00
 
  本报讯 (记者 张彦刚)今年招生考试季节将至,4月27日西安市教育局为规范相关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紧急下发今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凡发现相关学校违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将立即停止其招生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凡由学院更名为学校的,不得再招收全日制自考生。

    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凡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经西安市教育局认定,具有2007年招生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未经允许认定,不得开展此类招生活动。各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在西安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宣传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必须真实、有效,不得用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学生与家长。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加招生,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擅自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如确属需要,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坚决禁止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凡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学校,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力,将予以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违法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学校,教育部门将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凡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予以停止招生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招生过程中,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教育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招生的学校,将予以停止一切办学活动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所有学校对入学后要求退学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凡已变更办学层次、由学院更名为学校的,不得再招收全日制自考生;违者,视其情况,予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为接受社会监督,西安市教育局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各学校的办学资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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