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晶晶)成人教育校外办学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严禁将成人教育校外办学点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原则上,每所学校在同一市、州只能设置一个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于昨日正式下发,并于即日起生效,在四川省设置站、点的省外高校同样适用于本管理办法。从今年起,四川省将对校外办学点实行评估制度,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
严禁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
四川具有设置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资格的为: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设置站、点必须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
按照管理办法,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未经主办学校同意,站、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站、点无权以主办学校名义与其他组织、个人签订办学(招生)协议。严禁站、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严禁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
每校同一市州只能设一个点
站、点办学均为业余教育方式,除函授教学的面授期外,不得开展全脱产学习,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教育只能在主办学校本部实施。原则上,每所学校在同一市、州只能设置一个站、点。高职高专院校跨地区设置站、点总数不得超过10个。每个站、点只能为一所高校承办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活动。
主办学校在站、点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的专业。
年度评估不合格 撤销办学点
从2007年起实行站、点年度评估制度,各主办学校必须在每年4月30日前依据省教育厅颁发的站、点评估标准,对所属站、点进行自查评估,5~6月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抽查,7月中旬前公布合格的站、点。不合格站、点将暂停其招生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招生;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不合格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当年备案的站、点,可不参加评估。
省教育厅于每年7月中旬公布通过备案和评估的站、点名单。凡未予公布的站、点,主办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违者以违规办学查处。对严重违规办学、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站点,一经查实,省教育厅将责成主办高校取消其承办站、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