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市委办公厅
[发文文号]:筑党办发〔2009〕15号
[发布时间]: 2009-5-31
[主 题 词]:
[正 文]:
贵阳市鼓励留学归国人才来筑创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才参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贵阳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归国人才是:
⒈在国外学习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出国留学者;
⒉在国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才;
⒊我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及其他产业发展急需的留学归国人才。
第三条 留学归国人才来我市创业的主要方式:
⒈担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特聘专家;
⒉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独资、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⒊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⒋接受我市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⒌来我市讲学、咨询、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⒍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我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⒎其他形式的创业服务。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留学归国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限制,由用人单位考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留学归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按《贵阳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规定,经专家组考核认定,颁发相应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事业单位首次聘任的,可以不占本单位的结构比例和职数。
第六条 留学归国人才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七条 企业单位聘用留学归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事业单位聘用留学归国人才实行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贡献的,可按照贡献大小给予本人工资2——5倍的特聘岗位津贴。
第八条 留学归国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按照《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博士后每月1500元生活津贴,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每月500元生活津贴。
第九条 对来我市工作并与聘用单位签订8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留学归国人才,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的标准为:博士后20万元,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15万元,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5万元。到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按照以上标准发放,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条 留学归国人才来我市从事科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和技术入股的,可分期分批予以5——100万元的资助,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室、设备和配备助手。
第十一条 留学归国人才已婚且配偶不在我市居住或未婚且父母不在我市居住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留学归国人才配偶随迁、随调、随归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留学归国人才子女需入托、入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安排,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免收其借读费;属高中阶段的,可安排在省级示范学校就读,收费按统招生对待;升学时,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享受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留学归国人才(含配偶及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籍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我市工作,不能按期离境的,可以申请签证延期。
第十五条 留学归国人才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并按照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
第十六条 留学归国人才到我市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需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的,由所在单位向海关申请提供通关便利,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需外汇按规定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到指定银行购买。
第十七条 留学归国人才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与留学归国人才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留学归国人才到我市创办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鼓励留学归国人才进入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享受开发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以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载体,创建贵阳留学人才创业园,留学归国人才进园创业可申请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扶持资金资助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支持,并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留学归国人才来我市创业期间可参与各类优秀人才奖项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留学归国人才来我市创业的综合协调工作,为留学归国人才提供接待、咨询、资格认证、手续办理、信息交流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坚持来去自由的方针,努力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和营造宽松、宽容、宽厚的引才用才环境,切实做好来筑创业留学归国人才的使用、管理、服务等工作,并与留学归国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