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民办教育法”改变谁的命运
受访者:北京市教委高教处 副处长张有声
问:在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出“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谁能从中受益?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针对非政府出资办教育的法律。应该说,最大的受益者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优良教育。
“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民办教育的出资者。办教育是否应该有回报,这也是个世界性的问题。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要对投资人在满足其他费用后,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是一个相当大的突破,这是针对我国民办教育的资金来源和投资人的投资心理,以及借鉴国外民办教育管理经验而提出来的。“合理回报”对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办教育将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的财产界定非常清楚,但是“合理回报”的配套政策应尽快制定出来。
问:民办学校的教师会因此而受益吗?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另一大亮点就是民办学校教师的地位大大提高了。这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民办学校的教师都要有教师资格,以后在这些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职称评定、业务培训以及社会上对教师的各种“照顾”。
问:民办学校的学生能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优惠吗?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这从法律上规定了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具有同等权利,为此,不符合这个规定的问题都应该得到解决。
问:民办学校毕业证书能被社会承认吗?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摘自:中国招生考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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