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成[1996)10号),逐步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下简称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与民办高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相结合,适应国家对试点民办高校教学考核、教考职责分离的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考核认定学生学习成果、评估检测民办高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功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
  1.遵循“应用性、职业型”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较强动手能力与直接上岗能力的教育规律.研究、建立学历文凭考试的考试要求和考试方法。
  2.探索和完善“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严格的学历文凭考试管理制度,使学历文凭考试成为国家扶持、监督民办高校进行高等学历教育的重要手段。
  3.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不断提高考试质量,逐步把学历文凭考试建设成一种科学的、规范的标准参照性考试体系。
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统考课程考试、省统考课程考试和学校考试课程考试三部分组成
  1.全国统考课程包括各试点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实行全国统一制订课程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和统—时间考试等。具体课程由国家教委确定,逐步做到每专业5科。
  2.省统考课程包括各试点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主要专业课,实行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统一制订课程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和统一考试等。每专业不少于5科。
  全国统考课程和省统考课程全称统考课程。全国统考课程未达到每专业5科前,加大省统考课程数量,保证统考课程每专业不少于10科,统考课程为各专业的主干课,具体课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学校考试课程为各试点专业统考课程以外的专业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各试点民办高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或考查。
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1.研究、部署考试工作,制订考试的有关规定;
  2.指导、协调试点省的考试上作;
  3.根据国家教委确定的全国统考课程及教学大纲,负责制订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大纲、命题(含备用卷、参考答案、评价标准,下同)、印制试卷、评估试题等项工作;
  4.指导、检查试点省组织全国统考课程的考试实施、评卷等项工作;
  5.指导、检杳试点省组织省统考课程关于课程考试大纲的制订、命题、考试实施、评卷和评估试题等项工作;
  6.统计全国试点省考生自然信息和全国统考课程成绩信息;组织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统计考生自然信息和统考课程信息;
  7.指导、检查考试课程的考试、考查工作;
  8.指导、监督对考试泄密和重大违纪事件及有关人员的处理;
  9.统一印制毕业证书。
  全国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实施。
四、试点省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考试工作在全国考委和当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试点省考委负责一省的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考试工作省考委的职责是:
  1.根据全国考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考试的实施细则,组织本省的考试工作;
  2.组织实施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根据全国考办下发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制定评分细则,组织本省的评卷工作等;
  3.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省统考课程及教学大纲负责制订省统考课程考试大纲、命题、印制试卷、考试实施、评卷和评估试题等工作;
  4.指导、监督学校考试课程的考试和考查工作,抽考学校考试课程;
  5.负责管理考籍、统考课程成绩,审核学校考试课程成绩,通知统考课程成绩,核发毕业证书;
  6.负责调查、处理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事件及有关人员;
  7.统计本省考生的自然信息与考试课程成绩信息等。
  省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在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
五、试点民办高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从事考试的有关工作民办高校的职责是:
  1.组织本校考生集体报名,参加统考课程考试;
  2.按省考委的要求组织学校考试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将考试成绩和考查结果报省考办备案;
  3.对本校学生进行考纪教育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考生;
  4.统计本校学生的自然信息等;
  5.在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印章。
六、统考课程均应制订课程考试大纲。课程考试大纲依据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制订,要求做到科学、规范、实用。课程考试基础纲要向考生详细介绍该课程的考试内容,说明所考核的知识与能力的要求。
七、严格按照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试题要做到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不超纲,题量适中,内容覆盖面广,难易适度,语言简洁无歧义。
  省统考课程可以采取省际协作命题的工作形式。凡采用省际协作命题的课程必须统一考试时间。
  严格执行命题与教学、辅导相分离的规定。按国家教委办公厅教考试厅[1996]3号文件规定,命题教师身份对外保密,不得以命题专家身份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其相关的统考课程的补习、辅导活动或助学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未经主管命题工作部门同意,不得以命题专家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发表文章,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编写与其相关考试题目的复习资料或发表相关的文章。
八、考试管理工作由省考委按职责分工统一组织、管理统考课程考试的有关工作
  1.学历文凭考试的保密工作、考场设置与管理、试卷管理、评卷、考籍管理、泄密与舞弊等重大事件的处理,违纪考生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核发毕业证书和统计等项工作由省考委参照全国考委关于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统考课程考试的考场一般应集中设置,必须随机编排考场与考生座位号。考生不得在本校考场参加考试。
  3.严格管理考籍。学生入校后一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将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名单分别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考委。省考委建立考籍档案。建档后,不得增加或调换名单。无考籍者不得参加考试,不发考试成绩和毕业证书。
  4.对于不重视考纪教育发生严重违纪舞弊事件或违纪考生数量较多的试点民办高校,由省考委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参加学历文凭考试试点资格。
  5.对于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由省考委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取消该科、当次、当年考试成绩、直至取消考籍的处分。
  6.不得在试点民办高校组织评阅试卷。
  7.省考办按有关规定向全国考办申报当次考试所需全国统考课程各科试卷数量,并接收、保管、分发全国考办下发的各科试卷。
九、毕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1.毕业证书内芯由全国考办统一印制。
  2.毕业证书的规格为24 cmxl7 cm,左页巾为毕业生二寸免冠照片, 下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印制”字样及统一编号;右页为毕业证书内容,下为证书编号。证书的印制采用防伪措施。
  3.毕业证书的统—编号采用流水序号. 由全国考办编制;毕业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省考办编制。
  4.省考办于每年3月底前向全国考办预订当年所需毕业证书内芯,并按预汀数量每份人民币3元(教材[1996)87号)的标准将预订款汇寄全国考办。
  5.全国考办收到预订单和预订款后于每年6月底前将毕业证书内芯寄送省考办。
  6.毕业证书的核发、核查及记录归档由省考办负责并按年上报全国考办备案。
  7.新毕业证书内芯自1997年度启用,原有尚未发放的毕业证书内芯自新证书内芯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十、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安排
  1.根据各试点民办高校所报专业情况全国统考课程暂定为:计算机基础、基础英语、高等数学、大学语文、会计学基础、政治经济学(公共课)、哲学、中国革命史。计算机基础、基础英语,除中医、音乐专业之外的所有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该课程全国统考;高等数学:理、工科类、经济学类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该课程全国统考;大学语文:文科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该课程全国统考;会计学基础:经济学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该课程全国统考;政治经济学、哲学、中国革命史:所有专业的考生均需从中选一门课程参加全国统考。全国考办提供全国统考课程考试试卷。各试点省均应按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教成司[1996]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命制的上述课程的试卷,不得自行命题考试。
  2.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为当年春节前两周,考试课程为大学语文、会计学基础、基础英语、政治经济学、哲学、中国革命史;下半年为7月20日,考试课程为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十一、考试成绩管理与证书
  1.学历文凭考试实行百分制,及格分数线为60分。
  2.统考课程考试成绩按秘密事项管理。
  全国考委可以公布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全国的平均分数、标准差、及格率等。省考委可以公布本省统考课程考试的平均分数、标准差、及格率等;通知试点民办高校本校的成绩信息。未经批准各级考试部门不得公布考试其他信息或将其告诉无关人员,不得公布各试点民办高校的平均分数、标准差、及格率及各校考试成绩排列顺序。各试点民办高校接到统考课程成绩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3.统考课程缺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继续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相同课程的考试。
  4.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未按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考查)的不发毕业证书,其未及格的课程可以在原所在学校报名继续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相同课程的考试。其续考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由原所在学校向省考委申报核发毕业证书。续考限定在三年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5.试点民办高校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修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全国统考课、省统考课、学校考试课)和实践性教育环节,成绩合格,并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试点省考委核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芯由全国考办统一印制,在证书内芯上加盖学校印章)。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国家承认其大学专科学历,享受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十二、考试经费
  学历文凭考试”不以赢利为目的”,实行”以考养考”,由收取考试费解决所需经费。收费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
  1.全国考办所需学历文凭考试全部经费由收取全国统考课程考试费解决。标准为每生每科8元(教材[1996]87号)。在每次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省考办按考生人数及所考科数将考试赞交全国考办。
  2.省考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收费项目和本省的收费标准。省考办向试点民办高校收取考试费。
十三、统计工作
  1.各试点省考办、民办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数据。
  2.每年11月30日前,省考办将本省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的考生自然信息报全国考办。考试结束一个月内,省考办将本省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的考生自然信息报全国考办。
十四、学历文凭考试尚处于试点阶段,各试点省考委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考试工作,重要事宜报全国考委,批准后实施;要认真全面总结全年考试工作,并于当年9月底以前报全国考委。
十五、各试点省考委应根据本实施章见,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省学历文凭考试(考试部分)实施细则。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网